4.6 污泥处理与处置


4.6.1 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应进行减量化、稳定化、无害化、资源化的处理和处置。
4.6.2 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量,可结合当地已建成污水厂实际产泥率进行预测;无资料时可结合污水水质、泥龄、工艺等因素,按处理万立方米污水产含水率80%的污泥6t~9t估算。
4.6.3 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宜采用集散结合的方式布置。应规划相对集中的污泥处理处置中心,也可与城市垃圾处理厂、焚烧厂等统筹建设。
4.6.4 采用土地利用、填埋、焚烧、建筑材料综合利用等方式处理处置污泥时,污泥的泥质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,确保环境安全。

条文说明
 
4.6.1 本条规定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的基本原则和目标。
4.6.2 本条规定排水工程中污水处理厂污泥量预测的基本原则和方法。
    根据实际调研的污泥产率,一般每1万m³污水产生含水率80%的污泥在5t~8t。产泥率不仅与进水有机物浓度有关,还与进水中的悬浮物以及污水处理过程中投加的药剂量有关。因此,对污水处理中的污泥量应进行具体分析。规划阶段污泥量的预测可适当放宽,以便留有余地。
4.6.3 本条是对污水厂污泥处理处置的规定。
    污泥是污水处理厂中嗅味最大的物质,其性质接近于城市生活垃圾,处置过程中易对居民造成影响,需远离居民区并预留较大的卫生防护距离。因此,建议污泥处置设施与垃圾处理厂合建,对于有多座污水处理厂的城市,可考虑规划相对集中的污泥处理处置中心。对于不具备污泥处理处置中心建设条件的城市,应预留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用地,并留足防护用地。
4.6.4 本条规定污泥处置时的泥质要求。
    如污泥农用需要满足《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》GB 4284、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农用泥质》CJ/T 309的规定;与城市垃圾混合填埋时应符合《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》GB 50869的有关规定。焚烧、园林绿化、土地改良等均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的规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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